(2017)陕08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顺昌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榆林市顺昌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信,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恒,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榆林市顺昌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民主路71号九龙湾小区27-8层1-702号。法定代表人黑维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顺昌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外人榆林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讼,现该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2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祁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