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朝侠诉被告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侠,袁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3375号原告:宋朝侠,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被告:袁泉,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原告宋朝侠与被告袁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宋朝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朝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宋朝侠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