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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锦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锦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53号罪犯林锦辉,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闽0526刑初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锦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林锦辉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锦辉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207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锦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淑萍审判员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