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丽平、赖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丽平,赖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30号。负责人:陆松开。被执行人:丁丽平,女,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被执行人:赖志军,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丽平、赖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7500.0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理,本院已发函给该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846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