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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惜增申请孟义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惜增,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惜增,男,1984年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徐爱新,湖南碧灏(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义,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张惜增与执行人孟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林 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 凤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