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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荣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荣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55号罪犯邱荣财,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家住福建省建宁县。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涵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荣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5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林香发、田晓伟,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李某、张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邱荣财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荣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161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荣财已缴纳罚金人民40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353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本院认为,罪犯邱荣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荣财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存在再犯罪危险,建议不予假释的检察建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荣财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返还被害人。(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