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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潘光明与王林久、程益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明,王林久,程益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光明,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林久,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程益娅,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潘光明与王林久、程益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款550824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程岩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