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柏某1与柏某2、柏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1,柏某2,柏某3,柏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22280号原告:柏某1,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柏某2,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柏某3,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柏某4,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柏某1与被告柏某2、柏某3、柏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1、被告柏某4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某2、柏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柏海清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柏某1及被告柏某4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柏海清和仲学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柏某3、柏某2、柏某4及柏某1,无其他养子女、继子女。仲学平于1997年10月31日报死亡,柏海清于2017年3月24日死亡。柏海清和仲学平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的所有权人系被继承人柏海清。被继承人柏海清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上述房屋留给原告及被告柏某4。原告同意与被告柏某4各半所有系争房屋产权,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柏某2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被告柏某3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所列遗产无异议。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内容系父亲的真实意思,同意系争房屋归原告及被告柏某4所有。被告柏某4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所列遗产无异议。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同意与原告各半所有系争房屋产权,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柏海清与仲学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柏某3、柏某2、柏某4及柏某1。仲学平于1997年10月31日报死亡,柏海清于2017年3月24日死亡。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于2014年1月17日核准登记,权利人登记为被继承人柏海清。2014年1月27日,被继承人柏海清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公证书号为(2014)沪杨证字第592号,表明待其去世后,属于其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柏某1及柏某4共同继承;柏某1及柏某4因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二人个人所有,不作为他们与各自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柏海清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的有关规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被继承人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及被告柏某4均要求各占系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柏某2、柏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继承人柏海清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柏某1、被告柏某4按份共有,由原告柏某1、被告柏某4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柏某1、被告柏某4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柏某1、被告柏某4各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