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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郭远桃、杨先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郭远桃,杨先波,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冯旭东。委托代理人:罗杰文。被执行人:郭远桃,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杨先波,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杨雪,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郭远桃、杨先波、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