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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一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一代,男,1957年8月13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靖县看守所。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一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一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21时许,在东乡族自治县考勒乡三塬村二社马一代家中,被告人马一代将一小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胥某,后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从胥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计量净重1.7克,从被告人马一代身上查获毒资1200元。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定管辖批复等书证,证人胥某、李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计量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一代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一代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马一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解其只给胥某贩卖四次毒品,最后一次被抓获,前三次贩卖所获得的毒资分别为100元、80元、70元;没有给李某贩卖过毒品。对被告人马一代给李某贩卖毒品一事,公诉人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指控,也不认为是被告人马一代当庭翻供。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21时许,在东乡族自治县考勒乡三塬村二社马一代家中,被告人马一代将一小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胥某,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胥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计量净重1.7克,从被告人马一代身上查获毒资1200元。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由于胥某在前次购买毒品时尚欠被告人马一代100元现金,其给胥某的毒品是1.7克。经现场检测,吸毒人员胥某、被告人马一代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2017年4月24日,永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胥某欲从东乡县考勒乡三塬一个叫”斜巴”的人处购买毒品,遂对其布控跟踪。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胥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对马一代以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4日,永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涉毒线索,永靖籍吸食人员胥某欲从东乡县考勒乡三源村马一代家中购买毒品,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家中,21时许,抓获被告人马一代、吸毒人员胥某,当场从胥某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马一代身上查获毒资1200元。(3)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马一代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马一代与胥某交易毒品的通话情况。(5)指定管辖批复证实,被告人马一代涉嫌贩卖毒品案由永靖县公安局管辖。(6)永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胥某交其家属帮教戒毒。2、鉴定意见(1)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化)鉴(毒)字[2017]187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实,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胥某、马一代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4月24日,永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胥某处扣押毒品白色块状可疑物一小包,经计量净重1.7克。从马一代处扣押毒资1200元。(2)计量笔录证实,2017年4月25日1时15分,公安侦查人员在永靖县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内,对在灯光开启和可疑物持有人胥某在场的情况下,以及在见证人杨胜利的见证下,对马一代贩卖给胥某的毒品可疑物进行净重计量为1.7克。(3)辨认笔录证实,胥某辨认7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7年4月24日卖给其毒品的东乡籍绰号”斜巴”的男子。李某(”少林寺”)辨认9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一个月前卖给其毒品的东乡籍绰号”斜巴”的男子。4、证人证言(1)证人胥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许,其与”斜巴”电话约定,在东乡县考勒乡三塬村”斜巴”的家中,让”斜巴”卖给其1200元钱的海洛因,其到”斜巴”的家中购买毒品时被永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了刚购买的一小包毒品。其从”斜巴”那里买了1.8克毒品,海洛因是用无色的塑料袋包住,再用红色的塑料袋包住,最外层用一块卫生纸包装的。”斜巴”是2015年其到胥月昌家里送东西时认识的。”斜巴”的电话是李某告诉其的。大概几个月前,李某第一次带其去”斜巴”那里买毒品,买了约300元的东西。今年以来其只从”斜巴”处买过这一次,前几年从他那购买过几次,具体时间,购买了多少其忘记了。(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斜巴”是回民,大概60多岁,有点耳聋。2017年4月12日左右从”斜巴”处购买过一次毒品,前几年从”斜巴”处购买过几次毒品,但具体时间、克数都忘记了。5、被告人马一代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4月24日,我给永靖籍的一个小伙子卖了1200元的海洛因。永靖的那个小伙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东西,我问他要多少钱的,他说要1200元钱的东西,也就是2克,我让他晚上到我家里来取。21时许,那个小伙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了,过了十几分钟,他给我打电话,我开门让他进到我家里,他给了我1200元钱,我就对他说,这次我给他的东西是1.7克,因为他上次在我那里买东西时欠了100元,他说可以,我就给他事先准备好的一小包东西,把他送到大门口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毒品的特征是里面用两张普通塑料纸包装,一张是无色的,另一张是红色的,外面用一张卫生纸包着,里面的东西是小块块。他给我1200元,面值都是一百元的。毒品是我从我们村里的一个人的手里买的,他的名字我记不起来了。卖给毒品的那个小伙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是永靖人,给这个小伙子卖过四五次毒品。第一次大概是去年11月份开始给他卖的,到现在大概总共给他卖过四五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每次差不多都是晚上来的,前几次每次来都买三四百元的东西,也就是半克左右,这次他要的多一些,要了1200元的东西。这个永靖的小伙子最早是永靖的一个姓姜的人带来的,后来这个小伙子单独来了几次,我们就认识了。他们都知道我的电话,他们来我这里取东西之前先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商量好要多少钱的东西后,他们就到我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给姓姜的带来的另一个小伙子也卖过,那个小伙子也是永靖的,好像姓李,他后来也在我那里取过几次东西,每次就两三百元的东西,他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买毒品的永靖人在电话里都称呼我为”斜巴”,我在几年前就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我给一个叫”少林寺”的、一个就是那天我被抓的时候卖给毒品的那个小伙子。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一代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一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一代由于胥某在前次购买毒品时尚欠100元现金,故给胥某的毒品是1.7克,认定之前贩卖毒品一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一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查获的毒资属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一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毒资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国华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人民陪审员  叶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腓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