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430号罪犯黄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黄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巫法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责令与同案犯退赔被害人354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行政奖励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主犯、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