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治宇、李彩、高卫东、文以进、何熙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409号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治宇、李彩、高卫东、文以进、何熙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治宇、李彩、高卫东、文以进、何熙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