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潘军申请执行肖霞、苏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军,肖霞,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潘军,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肖霞,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苏科,男,彝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潘军申请执行肖霞、苏科借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7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