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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龙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冠龙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龙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马溪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739336-5。法定代表人:杨孙辉。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8号G6、G9,组织机构代码69516185-4。法定代表人:黄清。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龙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龙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4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4448.4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8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34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雅居乐支行有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轮候冻结该银行帐户。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力立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雅居乐支行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4执2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志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