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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钱振杰诉苏克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振杰,苏克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振杰,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克祺,男,1992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钱振杰因与被上诉人苏克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钱振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振杰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钱振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上诉人钱振杰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懿欣审判员  孙 卫审判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