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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浚利宏发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浚县浚利宏发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赵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浚县浚利宏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俊忠。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浚利宏发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浚县浚利宏发面粉有限公司、王俊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河南方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