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高春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高春法,李从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126号之一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梅,系该行龙华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云,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建华,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春法,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从景,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农商行”)与被告杨建华、高春法、李从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唐存平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