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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双林与被告毕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林,毕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903号原告:秦双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汉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正,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小锋,男,197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西曹村*组。原告秦双林与被告毕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毕小锋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宏盛人民陪审员  李洛萍人民陪审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