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双林与被告毕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林,毕小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903号原告:秦双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汉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正,陕西省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小锋,男,197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西曹村*组。原告秦双林与被告毕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毕小锋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宏盛人民陪审员 李洛萍人民陪审员 赵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