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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元平、吴泽苏申请执行郑元强、谢翠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平,吴泽苏,郑元强,谢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杨元平,男,生于195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申请执行人:吴泽苏,女,生于1971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郑元强,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被执行人:谢翠兰,女,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杨元平、吴泽苏与郑元强、谢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元平、吴泽苏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元平、吴泽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