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唐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430号原告: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军,男,1977年12月18日,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河畔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技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圣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