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等与黄素凤、孙慧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王建乐,黄素凤,吕邦政,禾商集团有限公司,吕文理,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庄天明,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孙慧霞,张吉,周楚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庄天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卓晓龙。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乐,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素凤,女,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吕邦政,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禾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林尧根,总经理。原审被告:吕文理,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庄天明,总经理。原审被告:庄天明,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吕邦政,总经理。被告:孙慧霞,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张吉,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周楚智,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吉林省。上诉人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诉人王建乐因与被上诉人黄素凤、原审被告吕邦政、原审被告禾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文理、原审被告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庄天明、原审被告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慧霞、原审被告张吉、原审被告周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诉人王建乐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诚芮酒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诉人王建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