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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彪、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彪,李玲,马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高彪,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阎岩,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玲,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敦化市翔宇钢丝网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马国强(被执行人之友),男,1958���1月16日出生,汉族,敦化市翔宇钢丝网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马国强,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执行高彪与李玲、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在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