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贺斌与郝存胜、白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斌,郝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46号申请执行人贺斌。被执行人郝存胜。本院执行的贺斌与郝存胜、白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存胜、白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存胜、白怀英向申请执行人贺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存胜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存胜、白怀英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白怀英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59300元,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白怀英主动履行了下剩执行款(22710元),本案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