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惠亚东,刘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6993547F。负责人:钱翊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0656272G。法定代表人:惠亚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47284P。法定代表人:边炳涛,该公���经理。被执行人:惠亚东,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惠亚东、刘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日德信证经字第39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惠亚东、刘晓玲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7月21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鲁11执16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多次查封。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一德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泰运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惠亚东、刘晓玲无其他财产。2017年10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2017)日德信证经字第39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