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克伍呷、吉则尔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伍呷,吉则尔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克伍呷,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吉则尔作,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村民,住昭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翻译莫色日达,昭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才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翻译莫色日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吉克伍呷用手机联系后,从一不认识的彝族男子处购买了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准备以贩养吸,被告人吉克伍呷将毒品带回家后,剪成数个零包,伺机贩卖。2017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吉克伍呷贩卖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吉则尔作。后吉则尔作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洛比某某。2017年3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吉则尔作接到洛比某某的电话说要购买毒品,被告人吉则尔作叫洛比某某到被告人吉克伍呷家中购买,被告人吉克伍呷贩卖了价值1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洛比某某,洛比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吉则尔作、吉克伍呷在被告人吉克伍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洛比某某处查获刚购买的毒品0.47克,从被告人吉克伍呷床底下查获15包白色可疑物,查获赃款120元,可疑物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5.52克。毒品海洛因共5.99克。检察院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尿检记录,辨认笔录,证人洛比某某证词,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户籍证明,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吉克伍呷、吉则尔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克伍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被告人吉则尔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吉克伍呷贩卖毒品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所得赃款12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阿比马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