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柳州市英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7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鑫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蔡某。被申请人:柳州市英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78号景秀园(顺风区)19栋1-1。法定代表人:李某。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蔡某、柳州市英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桂0202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某与案外人卢某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的房产一套,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为上述保全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担保。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某与案外人卢金玲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高新二路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某与案外人卢某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