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如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如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65号之一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阳。被告曹如改,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树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如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如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如改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如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95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