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蒋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刑初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7刑初131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蒋磊(外文名JIANGLEI),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加拿大国公民,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原住海南省,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傅剑平、代理检察员胡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蒋磊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东风日产牌小轿车途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磊案发时血样中酒精浓度为239mg/100mI。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一)物证: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相片)、提取血样(相片);(二)书证:护照(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境外人员明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三)被告人蒋磊的供述与辩解;(四)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蒋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蒋磊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东风日产牌小轿车途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磊案发时血样中酒精浓度为239mg/100mI。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相片)。证实系被告人蒋磊喝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2.提取血样(相片)。证实系医院医务人员当时从被告人蒋磊身上提取血样的情况。(二)书证1.护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蒋磊的身份情况,即被告人蒋磊(外文名JIANGLEI),加拿大国籍,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护照号码HG050448。2.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系被告人蒋磊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BA682269。3.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被告人蒋磊醉酒驾车后决定对蒋磊立案侦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及对蒋磊进行管控的情况。4.常住境外人员明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蒋磊的身份情况及其入境情况。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蒋磊酒后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车辆所有人是蒋国深(系蒋磊的父亲),于2012年3月份购买。6.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证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对被告人蒋磊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已通过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向被告人蒋磊所在的加拿大使、领馆发出照会函,加拿大使、领馆已经收到照会函,知道蒋磊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确认蒋磊是其国家公民。7.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7日20时许,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区段设点开展查处酒驾专项行动,当晚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磊喝酒后驾驶×××小轿车经过检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蒋磊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58mg/100mI。(三)被告人蒋磊的供述。其述称,2016年7月7日下午6时许,其在自己家里吃饭时喝了3罐青岛啤酒,当晚11时许,有朋友打电话约其出去喝茶,其就驾驶×××小轿车出去找朋友,途经洋浦吉浦路和泓洋路交叉路口200米处时,被交通警察民警检查,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就带其到洋浦医院抽血,然后带其到洋浦公安局调查。(四)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790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蒋磊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39mg/100mI。(五)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蒋磊酒后驾车被查获的现场位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磊驾车时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I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蒋磊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蒋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其缓刑。根据被告人蒋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涌新审 判 员 蔡汝乐审 判 员 王天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柯光辉书 记 员 徐铭艺书 记 员 徐铭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