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3刑初2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兴县人民检察��因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兴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孙剑光审判员 刘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