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碧元与唐吉华、蒋春兰、刘攀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碧元,唐吉华,蒋春兰,刘攀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李碧元,女,汉族,1942年10月6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唐吉华,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春兰,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刘攀登,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新宁县人。保证人:唐昌秀,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碧元与被执行人唐吉华、蒋春兰、刘攀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保证人唐昌秀银行存款68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与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