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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同珍、沈华英等与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珍,沈华英,沈华敏,沈香泉,徐金娥,施兵荣,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202号原告杨同珍,女,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华英,女,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华敏,女,1983年3月19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潮乐路***弄***号***室。原告沈香泉,男,193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金娥,女,193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兵荣,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光。委托代理人赵建新,男,住海市。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丁颍,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同珍、沈华英、沈华敏、沈香泉、徐金娥与被告施兵荣、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兵荣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珍、沈华英、沈华敏、沈香泉、徐金娥撤回对被告施兵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倪水芳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