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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马昌金与重庆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金,重庆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237号原告:马昌金,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盛富,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渝能华城R1幢-R4幢裙楼负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54945G。法定代表人:莫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昌金与被告重庆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昌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昌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昌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