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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杨娜娅与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曹选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娜娅,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曹选利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771号原告:杨娜娅,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657930XG。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被告:曹选利,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娜娅与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曹选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娜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娜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娜娅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43.77元,减半收取计109771.89元,由原告杨娜娅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贤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威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