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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耿彦林与刘立勃、腾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彦林,刘立勃,腾兆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7598号原告:耿彦林,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昌盛,系原告之子。被告:刘立勃,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腾兆会,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彦林与被告刘立勃、腾兆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凤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