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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田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段田平,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东路。 申请执行人段田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23976.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本院督促下,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将执行款123976.32元转入沁水县人民法院账户。鉴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已履行完法律义务,本案全部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