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柱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柱,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565号原告:刘金柱,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区长安办事处9委*组。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海浪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厂长。原告刘金柱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金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柱负担。审判员 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