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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拓业建材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拓业建材部,广州市白云区富升贸易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拓业建材部,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经营者:邝敬文,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富升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陈安定。广州市黄埔区拓业建材部(下称拓业建材部)与广州市白云区富升贸易商行(下称富升商行)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2017)粤011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1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被执行人富升商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拓业建材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富升商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途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陈安定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途径查询其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也未查找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和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拓业建材部,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把被执行人富升商行、陈安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模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慧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