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6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桂华与成都润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华,成都润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507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华,女,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润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杨桂华申请执行成都润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53800元及利息,执行费6166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我院已经查封,暂无车辆信息,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桂华申请执行成都润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