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家宝与赵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宝,赵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37号原告:邱家宝,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赵海锋,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邱家宝与被告赵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邱家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家宝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家宝负担。审 判 长  陈首敏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