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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7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荣兰、孙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兰,孙权,张玉河,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荣兰,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孙权,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玉河,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3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权、张玉河、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孙权的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