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笑与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姜婷婷,姜寿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81号之一原告李笑,女,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姜婷婷,女,汉族,21岁,住庆云县。被告姜寿通,男,汉族,住庆云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笑诉被告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