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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笑与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笑,姜婷婷,姜寿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81号之一原告李笑,女,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姜婷婷,女,汉族,21岁,住庆云县。被告姜寿通,男,汉族,住庆云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笑诉被告姜婷婷、姜寿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