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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芝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芝春,女,1972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8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芝春在被害人吴某经营的万州区商贸城某服装店内,以外衣遮挡掩护的方式盗窃“傲尚雪”牌整貂皮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皮衣价值人民币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芝春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芝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芝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芝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芝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