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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爱惠与陈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惠,陈进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1146号原告:金爱惠,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陈进丰,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金爱惠与被告陈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惠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金爱惠负担。审 判 员 吕虹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思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