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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代明与李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明,李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陈代明,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李明刚,男,1963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代明与被执行人李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271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李明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代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6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2017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刚在工行三亚支行有13431.25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该款划扣至本院当事人账户。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部分债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刚13431.25元银行存款中的13330.25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代明;余款101元缴纳本次执行费;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