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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东、冯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冯广,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李东与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继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