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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美书、郑旭东等与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书,郑旭东,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9526号原告:罗美书,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郑旭东,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16970353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108号14-2号。法定代表人:王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书、郑旭东与被告宁波昶盛怡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美书、郑旭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罗旖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