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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保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太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太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保0038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许太州,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太州、宋月英、孙宁、任军、陈飞、张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太州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太州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许太州管理、使用,禁止买卖、抵押、毁损、变更产权登记等民事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