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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坤与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王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86号原告:王坤,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庆杰,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霄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