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秀琳申请执行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琳,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94号申请人:王秀琳,女,1989年12月24日生,傈僳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吴杰,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王秀琳申请执行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290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吴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琳借款本金398372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吴杰承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回告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要在执行过程中实现,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