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润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民,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民。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宏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润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6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润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病假工资1504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309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龙 来自: